本帖最後由 jordan888 於 2016-8-11 08:51 編輯
外勞申請資格 幫傭申請資格 看護申請資格
申辦條件被看護者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 1.平衡機能障礙 | 2.智能障礙 | 3.植物人 | 4.失智症 | 5.自閉症 | 6.染色體異常 | 7.先天代謝異常 | 8.其他先天缺陷 | 9.精神病 | 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 | 11.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 備註 以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需加附註記有運動神經元疾病或巴金森氏症之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影本。 - 年齡未滿八十歲,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者。(巴氏量表為30分以下為原則,最高不得超過35分)。
- 年齡滿八十歲以上,經依前款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 【巴氏量表為60分(含60分)以下】。
申請人資格申請人與被看護人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配偶。
- 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
-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侄。
- 一親等之姻親。如婆媳、翁婿。
-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 被看護人在台無親屬者,得以看護人為申請人。
相關規定*若已列計點數申請家庭幫傭之人員者,不得為前項被看護者。
*雇主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者,同一被看護者以一人為限。
*同一被看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增加一人:
- 身心障礙手冊記載為植物人。
- 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於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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