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胡男在106年4月24日明知瑪希是逃逸外勞,為了賺仲介費,介紹到台中市北屯區劉姓雇主,從事看護及幫傭,可是當天帶瑪希過去,劉某就發現瑪希是逃逸外勞,拒絕任用,25日胡某來帶走瑪希,又帶來娜麗,可是還是不明說娜麗也是逃逸外勞,而劉婦正好趕著出門接小孩放學,就讓娜麗先留下來。
可是當天下午4時許娜麗趁女主人不在家,竟滿屋搜刮財物,拿走金戒指9只約值10萬元,還有玉墜2只、金鎖片1個、金項鍊3條,及美金、澳幣、馬幣等等外幣一批,總價值約20萬元,而25日當天娜麗又逃逸無蹤,28日劉婦才發現財物被偷,報警處理。
檢方另案偵辦娜麗所涉竊盜案,而勞工局發現胡男先後兩次都介紹逃逸外勞,顯有違反就業服務法,另又查出胡在106年4、5月連續介紹兩外勞思羅頓、可莉兩逃逸外勞,至大墩洗車場從事洗車工作,從中賺取3千元仲介費(仲介費1人3千,僅拿到1人),即被移民署循線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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