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鄭、蔡夫妻共同經營「筌聖老家」食品公司,先後雇用2名女外勞,涉嫌非法居留,並因其語言不通,難以求助,分別給予每月底薪21000元、23000元(獎金另計)之報酬。
從99年10月開始每月,另扣仲介費3000元後,實際所得與所從事工作顯不相當,但被告2人並未有監控、管制外勞的情形,平時均未管制任意外出,每年還有員工旅遊,也能以手機聯繫親人。
地院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判處鄭姓夫婦各處徒刑7月,均得易科罰金。鄭姓夫婦不服上訴,二審合議庭調查,外勞工作時數、所得報酬等資料,並參考勞基法規定薪資後,外勞實際所得與所從事工作並無顯不相當情形,認定罪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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