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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仲介3度性侵外勞 受害女:對方變臉像被鬼附身 [打印本頁]

作者: BTMN    時間: 2019-3-12 08:42
標題: 仲介3度性侵外勞 受害女:對方變臉像被鬼附身

從事外勞仲介工作的曾姓男子,引進印尼籍女勞工阿媚來台擔任看護工,他利用阿媚轉換雇主之際,把阿媚帶到自己租屋處暫住,前後3度對女方強制性侵,阿媚痛陳曾講中文「不要」表達反抗、拒絕,覺得曾姓仲介像是被鬼附身的人、很可怕。台南高分院以3項性侵罪合併判曾男4年有期徒刑,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曾男是靠行在1家人力仲介公司的外勞仲介業者,他引進印尼女外勞阿媚到台灣擔任看護工,在阿媚被雇主辭退、轉換雇主之際,沒讓阿媚在公司安排的地點留宿,心生邪念的把女外勞帶到自己位於台南市的租屋處暫住。

曾男於2016年10月26日晚間某時、隔天(27日)晚間9點半及2017年7月12日晚間10點許,於租屋處強行脫掉阿媚的衣褲、壓在女方身體,不顧阿媚推拒及用中文說「不要」,對阿媚強制性侵得逞。

男仲介否認 女內褲底找到證物

直到2017年7月13日上午,阿媚趁著曾男外出之際、打電話向友人哭訴說遭到曾姓仲介性侵害,警方獲報到場蒐證、查扣沾有曾男精液的衛生紙,破獲男仲介性侵女外勞的醜聞。

庭訊時,曾男辯稱從未以性器官對阿媚性侵,只是在第3次以性器官在女方大腿磨蹭、並以手指插入女方下體。

阿媚則說,曾男像是被鬼附身的人,她覺得很可怕而哭泣,對方卻說台灣人不喜歡人家哭,哭會找不到工作,她因為有負債才來台灣,沒錢可回印尼,不敢舉發,直到第3次後,等曾男外出,才聯絡友人投訴說遭到性侵,她還沒結婚,不能接受曾男這麼對待她。

法官說,阿媚內褲褲底經化驗有精液斑,DNA型別與曾男相符;精液斑上皮細胞層染色體DNA是混合型,研判混有曾男與阿媚的DNA,可以作為曾男性侵阿媚的佐證。曾男所辯是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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