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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自願幫忙」 不能當訴願案翻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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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7-24 10:06:0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她是自己自願到樓下的早餐店幫忙」、「她主動要到我的工廠清潔打掃」…這些是勞動部違反就業服務法裁罰案件最常見的訴願案,很多雇主被裁罰後,常推說外勞是自願幫忙,不是雇主指派。勞動部表示,法律上除積極指派外,消極容忍也屬於默許,且上述案件大都是現場查獲,第一時間都有外勞供詞,要翻案較難。
台灣有24萬家庭聘雇外籍監護工,根據就服法規定,外籍看護工只能負責被看護者生活照料工作,不得從事其他工作,但是部分雇主便宜行事,常見指派合法聘雇的外籍看護工,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例如去雇主所經營的餐廳、工廠工作,一旦查獲,直轄市、縣市政府會以訴願人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3款,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外工作規定予以裁處,可處3-15萬元。
勞動部表示,雇主事後不服提出訴願,多半主張外勞是自願幫忙,並非雇主指派,但是雇主既是家庭看護工名義申請聘雇外國人,外勞從事的工作限於照顧被看護者所必須的相關生活照料,例如料理被看護人飲食、清洗衣物等。儘管雇主沒有積極指派的行為,但法律上認定消極容忍也算,也就是明知外國人有從事許可外工作情況下,並未阻止,也屬於默許外國人從事許可外工作。
勞動部表示,雇主雖可推說不知情,但這類案件大都屬於現場查獲,會有照片、筆錄及錄影等證據,現場也會直接訪談外籍勞工,了解實情。另外有些非屬雇主指派,而是雇主配偶等,只要是與外勞同居、共住,具有指揮監督權利者,都屬廣義的「雇主團體」。
另外,也有雇主以為聘雇的是外籍配偶,實際卻是逃跑的非法外勞,不服裁罰。勞動部表示,外配會有居留證等證件,若是逃跑外勞,不可能有居留證或戶籍謄本,若是透過仲介公司介紹就更可疑,因為外配可合法工作,根本不須透過仲介,雇主聘雇前應查證相關證件,難以不知情為由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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