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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嬤趕我走的」 印尼女看護遺棄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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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7-26 09:18:5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GIGI-CHEN 於 2016-7-26 09:20 編輯

台北市一名印尼籍女看護托瑪,前年2月受僱來台看護臥病在床的陳姓老婦,不料只做一個月就突然落跑,陳婦控告她惡意遺棄;托瑪逃逸後到處打工,去年被逮後辯說:「阿嬤不喜歡我,每天都生氣,是她趕我走的」,法官根據她落跑前有先幫陳婦洗澡、洗衣服,且她的離開不致於使得陳婦陷於孤立無援,認定不構成遺棄罪,今判托瑪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婦患腦血管疾病、腰椎病變,長期臥床無法自理生活,需專人全天候照顧,陳婦與女兒指控,托瑪逃跑前把電話線拔掉,並關上大門,完全隔絕陳婦的求救管道;家人並指控托瑪偷竊家中的2萬元現金,但此部分因缺乏證據,檢方予以不起訴。
陳婦的劉姓女友人,持有陳家鑰匙,有空的話每天會去探望2次,案發當日劉婦在路上看到托瑪拖著行李箱,覺得奇怪而喊她,沒想到托瑪卻捨棄行李箱,只帶走重要的東西跑掉,劉婦再去陳家查看,發現陳婦跌坐在床邊。
托瑪到案後辯說,她沒有拔掉電話線,大門只有關上,沒有特意上鎖,她知道劉婦每天都會去看陳婦,所以自認為她這一走,不致危害陳婦生命;她還說,她開始為陳婦工作後,陳婦不喜歡她,天天對她發脾氣,「是她趕我走的」,離去前她有先幫陳婦洗澡,還洗衣服晾好。
北院合議庭認為,無證據證明電話線是托瑪拔掉,也可能是陳婦打電話求救時不慎弄掉;托瑪只來台工作1個月,查無其他非走不可的理由,若非與陳婦相處不睦,沒有必要放棄合法工作證而逃逸,淪落為隨時可能被逮遣返的逃逸外勞,因此認定她沒有遺棄的動機和犯意,判她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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