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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工作滿1年可請假返鄉 雇主若拒恐罰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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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19 09:31:4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勞動部預告外勞請假返國辦法草案,外勞受僱同一雇主「滿一年」以上可請特休假返國一次,雇主不得拒絕;但第二次起,應由勞雇協商。由於勞基法已經修法通過勞工滿半年即有特休假,勞動部表示,草案未來會同步修正為受僱「滿半年」就可請假返鄉。雇主若拒絕外勞第一次請假返國,最重可罰30萬元,並廢止外勞聘僱許可及配額。


外勞在台工作三年期滿免出境一天的規定已在上月生效,如何確保外勞保有返鄉探親權利,是重要配套措施,勞動力發展署已完成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草案,今天開始預告聽取各方意見。


勞發署表示,外勞請假規定主要採勞基法精神,但草案上周送出進行預告程序時,勞基法仍未增訂勞工滿六個月即可享有特休假,預告草案援引目前勞基法規定,規定外勞受同一雇主聘僱滿一年以上(未來將改成半年),在聘僱有效期間內要求以特休假返國一次,雇主不得拒絕。若為兼顧雇主權益,外勞已請假返國者,若同一聘僱期間再次請求以特休假返國時,應由勞雇雙方協商。


另為兼顧雇主產能需求,草案明定雇主聘僱的外國人要求請假返國時,若同一工作日合計請假返國外國人人數達聘僱之外國人半數時,可與超過比例的外國人另行協商排定請假期間。


至於請假天數,目前產業外勞適用勞基法,草案規定外勞可依勞基法、性平法及勞動契約假別辦理。至於不適用勞基法的外籍看護工,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動契約約定辦理。也就是說,產業外勞可依勞基法各項特休假、事假及喪假等勞工請假規則的假別請假,看護工則主要以勞動契約為主,目前勞動契約約定一年有七天特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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