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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起拒絕外勞請假返國 雇主違法代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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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4-19 11:47:0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外籍移工在台工作三年期滿免強制出境,為確保外勞返鄉探親權利,勞動部訂定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今天生效,移工若依勞基法或勞動契約的特休假排定返國時間,雇主應予同意,如果雇主因企業經營或被照顧者需求請求協商,協商不成,應按移工原排定日期返國。


雇主違反規定代價大,除可處罰6-30萬元,還同步廢止聘僱許可及外勞配額。


立院去年修法通過移工在台工作三年期滿免出境一天,移工相關團體擔心原本移工大都利用三年期滿強制出境規定返鄉探望親人,修法後探親權利若無法保障,移工返鄉路更難。勞動部日前公布「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今天生效。


勞動發展署表示,辦法核心原則為確保外勞若依法請特休假返國的權利,採「原則許可,例外可協商」。辦法規定,移工合於勞基法及勞動契約取得特休假,得向雇主申請返國,並自行排定返國日期,雇主應予同意。雇主基於企業經營或被照顧者之急迫需求,得與外勞協商調整返國日期;惟協商不成時,應依外勞原排定之返國日期。


原本預告版本顧慮同一企業產業外勞集中請假,影響企業經營,訂有同一雇主若同一工作日合計請假返國外國人人數達聘僱外國人半數時,可與超過比例的外國人另行協商排定請假期間,但新版已刪除。勞發署表示,外勞請假並非常態,且勞基法並無相關規定,基於保障外勞返鄉權利,回歸法令原則辦理。


至於請假天數,適用勞基法之外國人(如產業外勞)若請求特休假返國,可依勞基法、性平法及勞動契約假別辦理。不適用勞基法者(如外籍看護工),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動契約約定辦理。官員表示,例如產業外勞有請婚假、喪假等需求,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看護工則主要以勞動契約為主,目前勞動契約約定一年有七天特休假。


若雇主未依辦法同意外勞請假返國,除依就服法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勞動部並可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其外勞配額,另產業雇主外勞配額將被管制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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