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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逸外勞阮國非被九槍擊斃 監院糾正新竹縣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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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7-13 16:26:2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106年8月31日於新竹縣發生越南籍勞工阮國非因涉毀損(或竊盜)案,經民眾報警處理,警方到場處理後,因該越南籍勞工有拒捕,並攻擊警方之行為,現場警員爰使用槍械,卻不幸將該名越南籍勞工擊斃之憾事,事涉警察人員使用槍械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並攸關在臺外籍勞工人權之維護。經監察委員陳慶財、李月德、章仁香、楊美鈴調查後,於本月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審查通過,糾正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糾正案文指出:
一、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未落實督導所屬警察人員之射擊教育訓練,致該局所屬竹北分局鳳岡派出所前警員陳崇文於106年8月31日應勤,前往處理民眾通報越南籍外勞阮國非涉犯刑事案件時,用槍過當,近距離於12秒內連開9槍,朝阮姓外勞射擊,且射擊部位主要集中於背部及側腰腹間,肇致該名外勞死亡結果,與警械使用條例所規範之比例原則未盡相符,核有違失。
二、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未善盡督導之責,要求所屬警察人員依規定適時開啟微型攝影機,以完整連續攝錄處理事件經過,並依「警察機關警備車(汽、機車)執勤安全注意事項」規定,妥適辦理警用巡邏車停放標準作業事宜,核有違失。
三、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未能灌輸所屬同仁,有關傷患救護、證據保全等刑案現場處理之正確觀念,致所屬警員於使用槍械造成人員傷亡時,有漏未即刻通報救護之情事;而支援警力經派遣至現場後,對於被警員開槍中彈之傷患欠缺積極作為,復有警員於鑑識人員到場採證前,即違規撿拾散落地面之彈殼情事,核均有怠失。
此外,調查報告中指出,本案鳳岡派出所前警員陳崇文朝越南籍外勞阮國非連續開槍後,已造成該外勞大量出血,危及生命,傷勢顯較受有鼻骨骨折等傷害之民防人員為重,新竹縣政府消防局所屬山崎分隊救護車到達現場後,卻先將民防人員送醫,迨至14分鐘後到場之第2輛救護車,始載送阮姓外勞就醫,終因傷勢過重,到院前已無生命跡象。上開救護流程難謂允恰,新竹縣政府消防局允宜以本案為鑑,加強救護人員之教育訓練,以精進救護任務之執行。
監察委員也表示,目前於派出所負責第一線巡邏、值勤之基層員警大多來自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其等實際用槍機率較高,且面對之情境亦屬複雜,惟相較於現行警察大學之養成教育中,計有216小時之射擊課程訓練,警專之射擊課程訓練時數僅140小時,且未包括「情境電腦模擬射擊訓練」課程,致基層員警對於槍枝之正確使用方式與技巧及射擊之準確度,恐有未能符合臨場實務需求之狀況,內政部警政署除應協助提升警專射擊教育所需之軟硬體設備外,亦宜加強督導各警察機關有關手槍射擊常年訓練之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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