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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曠職3日、無聯繫 僱主應主動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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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8-6 09:05:4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臺南市至今年六月止外籍勞工總人數五萬八千餘人,其中一至六月逃逸通報六百六十一人,勞工局提醒僱主,所聘僱外勞連續曠職三日不知去向,需於三天內以書面資料通知勞動部、移民署、在地勞工局及警察局四單位,缺一不可,否則可能會因違反就業服務法被開罰三至十五萬元罰鍰。
很多僱主碰到外勞不知去向常會不知所措,有的求助仲介公司或到警局報案卻不知道相關細節,恐因通報逾期觸法。
勞工局勞動條件科長蕭惠文表示,當所聘僱外勞連續曠職達三日並失去聯繫,需於曠職七十二小時後的第一天算起三天內以書面資料通報四單位,若通報最後一天為週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可順延一天。
勞工局也提醒若外勞離開僱主的三天內已向一九五五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勞動部、勞動部備案的安置單位或原籍國駐臺代表處求助,且有通報或安置紀錄者就不屬於「失去聯繫」,若僱主知情卻仍通報逃逸也會觸法,籲僱主或仲介通報前應先確實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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