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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3度性侵外勞 受害女:對方變臉像被鬼附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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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3-12 08:42:1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從事外勞仲介工作的曾姓男子,引進印尼籍女勞工阿媚來台擔任看護工,他利用阿媚轉換雇主之際,把阿媚帶到自己租屋處暫住,前後3度對女方強制性侵,阿媚痛陳曾講中文「不要」表達反抗、拒絕,覺得曾姓仲介像是被鬼附身的人、很可怕。台南高分院以3項性侵罪合併判曾男4年有期徒刑,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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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南高分院對涉嫌三度性侵印尼女外勞的曾姓男子合併判四年有期徒刑。(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判決指出,曾男是靠行在1家人力仲介公司的外勞仲介業者,他引進印尼女外勞阿媚到台灣擔任看護工,在阿媚被雇主辭退、轉換雇主之際,沒讓阿媚在公司安排的地點留宿,心生邪念的把女外勞帶到自己位於台南市的租屋處暫住。

曾男於2016年10月26日晚間某時、隔天(27日)晚間9點半及2017年7月12日晚間10點許,於租屋處強行脫掉阿媚的衣褲、壓在女方身體,不顧阿媚推拒及用中文說「不要」,對阿媚強制性侵得逞。

男仲介否認 女內褲底找到證物

直到2017年7月13日上午,阿媚趁著曾男外出之際、打電話向友人哭訴說遭到曾姓仲介性侵害,警方獲報到場蒐證、查扣沾有曾男精液的衛生紙,破獲男仲介性侵女外勞的醜聞。

庭訊時,曾男辯稱從未以性器官對阿媚性侵,只是在第3次以性器官在女方大腿磨蹭、並以手指插入女方下體。

阿媚則說,曾男像是被鬼附身的人,她覺得很可怕而哭泣,對方卻說台灣人不喜歡人家哭,哭會找不到工作,她因為有負債才來台灣,沒錢可回印尼,不敢舉發,直到第3次後,等曾男外出,才聯絡友人投訴說遭到性侵,她還沒結婚,不能接受曾男這麼對待她。

法官說,阿媚內褲褲底經化驗有精液斑,DNA型別與曾男相符;精液斑上皮細胞層染色體DNA是混合型,研判混有曾男與阿媚的DNA,可以作為曾男性侵阿媚的佐證。曾男所辯是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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