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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宿舍 勞動部:每人增至1.09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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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4-22 08:32:2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前兩年工廠大火,造成八名住在工廠宿舍的外勞慘死,勞動部完成「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修正案,加強外勞宿舍管理,外勞居住空間由每人3.2平方公尺(約0.97坪)增加為3.6平方公尺(約1.09坪)。
但修正案未禁止廠住分離,改以「高風險管理」,在聲明事項中,增列勾選是否「廠住未分離」、場所具有火災爆炸等危害,做為地方主管機關加強檢查之用;增訂填報不實,可處30-150萬元罰鍰,並廢止聘雇許可,且兩年內不核發許可。
勞動部表示,經濟部工業局已認定員工宿舍屬於工廠附屬設施,亦即未禁止工廠設置宿舍,且地方政府也反映宿舍不得設置於工作場所規定,缺乏客觀標準,實務認定困難,勞動部的權責也無法要求僅有外勞不能住在工廠宿舍,因此只能從加強風險管理著手。
桃園矽卡工廠大火及去年敬鵬大火分別造成六名及二名外勞死亡,引發台灣外勞團體關切,要求政府禁止廠住合一,以免再發生類似悲劇。勞動部邀請經濟部、內政部等部會召開多次會議後,完成「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修正案,目前正進行預告程序,聽取各方意見。
根據修正案規定,外勞居住空間由每人3.2平方公尺修正為3.6平方公尺,且每一人應有個人床舖,並應提供衣物櫃(計入居住面積),衛浴數量人次維持現行規定不變。
至於外勞團體最在意的廠住分離,裁量基準改規畫朝「高風險管理」方式辦理,在雇主辦理外勞入國通報填寫資料時,必須勾選「廠住未分離:指外籍勞工宿舍與廠房為上下樓層、同一樓層或相鄰(如緊鄰、設有連通道或緊鄰防火巷等)」。並且聲明宿舍是否具危險因子(亦即指廠住合一,外籍勞工宿舍位於勞動檢查法所稱甲、乙、丙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具火災、爆炸或中毒等危害),以確保外勞安全。
由於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採雇主通報制,裁量基準也增訂規定,若計畫書填寫資料及檢附文件不實,雇主必須負法律一切責任,若經地方主管機關訪查有不實勾選情事者,將依就業服務法處以30-150萬元罰鍰,並依規定廢止招募許可,二年內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雇許可或展延聘雇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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